(原標題: 兩部委提高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實施效果)
【導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現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
廣州代理記賬認為,為進一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促進環境保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發布《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文件規定,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
同時,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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