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愛心捐贈最高可全額在個稅前扣除)
個人對公益事業的捐贈,除應符合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要求之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規定也應引起重視。
基本規定:按30%比例稅前扣除
廣州記賬報稅公司了解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于捐贈限額的,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于捐贈限額的,按實際捐贈扣除;對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的,不允許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特殊規定:允許100%全額扣除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個人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宋慶齡基金會等以及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準予全額扣除等機構的捐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向災區所進行的捐款,只要能夠取得相應的捐贈票據,不但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而且當月不夠扣除的部分可以在捐贈當年年內剩余月份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優惠期限同企業所得稅)。
例如,何先生每月扣除“三金一費”后取得工資、薪金收入8000元,2010年6月,何先生通過當地民政部門捐贈10000元給地震災區,民政部門為何先生開具了捐贈專用票據。
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的規定,何先生雖然實際捐贈數額超過了其當月的扣除限額,但可全額進行扣除,何先生6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0(8000-2000-6000)。剩余未扣除部分4000元(10000-6000)可以延至下期,即在7月扣除,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情況下,何先生7月應納個人所得稅175元〔(8000-2000-4000)×10%-25〕。
如果何先生的捐贈不屬于全額扣除范圍之列(比如是對玉樹地震災區之外的其他災區捐贈),則應按30%限額扣除,即何先生6月捐贈扣除限額為1800元〔(8000-2000)×30%〕,何先生實際捐贈10000元大于捐贈限額1800元,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按捐贈限額予以稅前扣除,何先生6月應納個人所得稅505元〔(8000-2000-1800)×15%-125〕,未扣除部分8200元(10000-1800)不能延至下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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