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漏稅者或被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并罰款)
【導讀】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公開征求意見,將“偷稅”改為“逃避繳納稅款”,并增加“漏稅”的相關規定。
歷時五年修改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真容”終于揭開。7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網上掛出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7日。
“偷稅”改為“逃避繳納稅款”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由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分別在1995年和2001年進行過兩次修改,因此,此次修改是時隔12年后的又一次修改。
征求意見稿中,將“滯納金”更名為“稅款滯納金”,將“偷稅”改為“逃避繳納稅款”,并增加“漏稅”的相關規定,對此,中國稅務學會理事、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教授認為,這不僅與行政強制法中的滯納金相區別,與刑法修正案(七)相銜接,而且在概念的運作上也更加科學、規范和清晰。
“偷,是指用非法手段在別人不察覺的情況下把別人的東西變為自己的東西,但應繳稅款原來就是納稅人的,只不過應繳給政府而沒有繳,對這種行為,國際上都是用逃稅這個詞。”楊衛華解釋。
涉稅信息共享范圍擴大
目前,我國可獲取納稅人涉稅信息的部門包括工商、公安、國土資源、住建、銀行、社保、審計、海關等多個部門。但現行稅收征管法沒有規定銀行等機構有對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所掌握的涉稅信息,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的涉稅信息范圍,并規定涉稅信息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稅務機關就是經濟警察、執法機構,但現在稅務機關想要到銀行獲取納稅人涉稅信息,人家可以理你也可以不理你。修改以后,銀行就再也不能以保密為理由,拒絕稅務機關共享涉稅信息了。這對于今后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大有好處。”楊衛華說。
加強個人納稅人征管
征求意見稿規定,個人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將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的范圍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擴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內的所有納稅人,并規定可以對個人取得收入單位與納稅相關的賬簿和資料進行稅務檢查。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過失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造成漏稅的,稅務機關除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稅款滯納金外,可以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這是現行征管法中沒有的,明顯是強化稅收征管的舉措,不過,在加強稅務機關權力的同時,也給稅務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案件重大復雜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當書面通知納稅人并制作《現場筆錄》’。”楊衛華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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