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新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日前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的實施,對加強稅收票證管理、保障稅收票款安全完整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稅務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和稅收征繳信息化的推進,對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管理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這部新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并以部門規章形式公布。 辦法共六章62條,主要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改革內容:規范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并重新界定了稅收票證的定義;肯定了征繳信息化的發展成果;統一了稅收票證具體式樣和尺寸;明確了稅收票證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崗位,并對業務風險環節做了崗位分設要求;簡并了票種,完善了稅收票證種類體系;增設了各稅種通用的稅收完稅證明;從制度上支持了各種稅收票證的“一票多稅”填開。 稅收票證管理工作內容龐雜,從稅收票證的設計、印制到銷毀流程共16個環節,涉及稅收票證的設計和印制權單位,印制企業,開具和管理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以及使用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等多方權利義務關系和業務流程。為了更好地規范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落實各方權利義務內容,加強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將其適用范圍規定為“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和稅收票證印制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使用、管理稅收票證,適用本辦法。” 一直以來,稅收票證的定義主要從其作為稅務機關組織收入憑證的功能出發,界定為“稅務機關組織稅款等各項收入時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憑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以及優化納稅服務理念的貫徹,稅收票證作為納稅人權利義務載體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視和強調。辦法從稅收票證對于征納雙方的雙重基本功能出發,將稅收票證的定義界定為“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法規,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協議,征收稅款、基金、費、滯納金和罰沒款等各項收入的過程中,開具的收款、退款和繳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者收取退還稅款的法定證明”。 辦法另一個新意所在是稅收完稅證明的設置。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增強,納稅人對稅收票證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納稅人由于購房、出國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稅務機關另行開具完稅證明的情況大量增加。稅收票證管理工作中,無法開具其他種類的稅收票證,但是納稅人確有需要的情況越來越多。基于這些現實需要,辦法增設了稅收完稅證明作為新的證明類票種,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稅收完稅證明各稅種通用,樣式全國統一,有利于提升稅務機關憑證的權威性,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更多財稅資訊,敬請關注市稅務師事務所官網,也可以撥打我司全國財稅免費咨詢熱線400-888-3557,我司竭誠為你服務。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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