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違背稅法的運費“籌劃”要慎重 )
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外銷產品全部委托某運輸公司承運,主要銷往廣東。該企業連續兩年稅負率低于全市同類行業稅負預警線。稅務部門進行納稅檢查時,在賬面上發現疑點,產品銷售單價與成本單價相比偏低、應納稅額變動率與應稅銷售額變動率不配比。 經了解得知,企業為了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在地稅部門注冊登記了一家運輸公司。通過與購貨方利益協調,將一部分產品銷售收入變成運輸費用收入,將本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部分產品銷售收入開具了貨運發票的運費收入。雙方購銷合同在定價上規定:產品送到購貨方按每噸800元(含稅價)結算,其中以540元/噸的含稅單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以260元/噸的運輸單價開具貨物運輸發票,即采取“兩票制”與購貨企業進行結算。 針對產品銷售單價偏低,而運輸費大大高于正常噸公里數的情形,檢查人員責成企業提供運輸公司的相關運輸業務情況。結果發現,運輸公司是以生產企業老板的名義注冊的,且與企業明顯存在關聯關系。2005年度,企業銷售收入總計670萬元,運費收入高達340萬元,占產品銷售收入的50%以上。經查,企業利用關聯關系,將產品銷售收入轉移為運輸費用,金額達58萬元,偷稅9.86萬元。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了補稅、罰款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稅收籌劃的前提是合法,違背稅法的“籌劃”就是偷逃稅,最終要受到稅法的處罰。如果該企業通過成立一家運輸公司專門負責運輸,實事求是,是多少運費就據實開具多少金額的貨運發票,可以合理合法地達到少繳增值稅額的目的。但是企業將銷售收入向低稅率的運輸公司轉移,這不是稅收籌劃,而是一種違法行為。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 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www.zilovisoko.com/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