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稅收籌劃的含義和特性
)
荷蘭國際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中是這樣定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說,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美國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與別人合著的、已發行多版的《會計學》中說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說:“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作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籌劃。” 根據以上相互接近的表述,我們可作這樣的概括,即稅收籌劃指的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TAXSAVINGS)的稅收利益。其要點在于“三性”: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合法性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屬于偷逃稅,顯然要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征納關系是稅收基本關系,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負責征稅的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納稅人偷逃稅是觸犯法律的行為。不過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作出選擇低稅負的決策,是無可非議的,征稅人不應當加以反對。用道德的名義勸說納稅人選擇高稅負,不是稅收法律的要求,因而不值得提倡。 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增值稅或銷售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繳納財產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作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收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
目的性表示納稅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較低的稅收成本,較低的稅收成本意味著高的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收的欠稅行為)。納稅期的推后,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成本的節約,即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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